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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2)

时间:2025-01-02 22:46来源:99357
鉴于二手车是以瑕疵存在而交易的,故不应完全以一般物件的瑕疵来判断。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往往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在买卖合同上通常有详细的文字

鉴于二手车是以瑕疵存在而交易的,故不应完全以一般物件的瑕疵来判断。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往往以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在买卖合同上通常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合同对交易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进行协议补充,未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遵循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别履行标准。目前的行业标准为《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但是二手车的瑕疵纠纷看似容易确定,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阻碍。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信息和资源的聚集地,正如其它的二手产品一样,二手车也存在着许多瑕疵,这些瑕疵或许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交易价格。对于买受方而言,物的交付并不等于合同利益的全部实现,物本身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都会影响其合同利益。二手车一物一价,要出卖方重新提供一样的车辆似乎不太可能,令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最常用的方法。然而对于买受方而言,要举证证明是交付前就已经存在但未被发现的瑕疵有很大的困难。站在出卖方的角度来说,对车辆的任何瑕疵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负担过重。要想在二手车交易中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要证明车辆交付时存在的瑕疵究竟是什么状况,然而这并不容易。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阻碍的成因造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车交易领域适用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二手车瑕疵较隐蔽、车况信息难获取和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等。

(一)隐蔽瑕疵难认定引起二手车交易纠纷的瑕疵按照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显性瑕疵和隐性瑕疵。显性瑕疵是指一般人在买车时应当关注到且能够自己识别的瑕疵,隐性瑕疵是指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水平或借助专业工具才能识别的瑕疵,引发纠纷的往往也是这种瑕疵。对于显性瑕疵,买受方负有合理检视的义务,应当在车辆交付时即时检验,以车辆的现实状况作为双方的合意,不应由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隐性瑕疵的检验和识别是极具专业性的,在双方约定不检验或者检验不够专业的情况下,对出卖方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莫衷一是。在无法认定引发纠纷的瑕疵是约定的瑕疵还是后产生的瑕疵时,按现在通行的交易,如果令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方将承担巨大的交易成本;如果不承担,不具备二手车专业知识的买受方须承担更多的交易风险。

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买受方须承担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廉价产品,买受方发现商品瑕疵的机会较大,即使没发现也不会造成巨大损失。但二手车本身的复杂性就让买受方很难全部检验完毕,这是对其义务的苛求。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是在双方地位均平等的情况下适用的,而二手车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此原则下,买受方很可能得不到公正的结果。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二手车车辆信息公示问题。

在瑕疵的具体判断标准上,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由法官自由裁量,主要是根据日常生活的感受作为判断依据,以技术鉴定手段做出的质检报告作为衡量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权威的专业二手车信息服务公司,法院只能选择当地认同度较高的二手车检测公司,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水平不同,在个案上存在判决失衡的情况。在国内的交易环境下,大大小小的二手车检测评估公司并不被市场所认可。

(二)车况信息难获取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犯规,二手车车辆信息公示面临巨大阻碍。第一,政府的监管能力面临严峻的 二手车交易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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