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第2页

  因此普遍认为,市民可以参与规划但是要有一个范围限定。只能限定在不需要专门规划知识的初级阶段,例如,规划的被告知、规划宣传、规划通报、规划初级阶段的现状调研等等。而规划师却一直以来被社会公众认定为是被政府授权、法定的、可以全方位参与城市规划全过程的专门学者,规划专家的分析判断是公正的科学的。加上规划师又常常以规划保密性为由,在已封闭的空间里制作,即使有参与的需求,也往往是附带许多限定规定的前提下,应付、走过场,不涉及本质或要害内容和程序。

  此外,规划师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历使其与生俱来地缺乏社会活动能力(规划师被认定为是专业技术的工程专家而不是社会活动家),这也导致规划师对公众参与在本能上消极。

  因此,规划师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行为的态度,从理论上是赞同的但是在技术操作上持有疑惑。所以规划师一方面借故拖延市民参与,同时加快技术解决问题的规划工作,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后才去征询市民的意见。也就构成了所谓的事后参与。

  (四)市民和利益集团参与城市规划的障碍

  政府、规划师、利益集团和市民由于视角的不同、所接受的教育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利益需求不同,政府官员和专家与市民利益集团之间对规划的价值判断会产生差异分歧,且又因协商弥补差异分歧所耗的时间过长而致使延长规划编制过程的时间从而降低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其次,利益集团唯利是图的利益观会使规划丧失全局性公平公正而导致利益集团的独断专行,也更加剧了社会矛盾。

  实际操作过程也是这样的。我们的公众参与行为更多的情况是反映感性的问题而缺乏全局的技术的观点。例如,社区居民都很关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注自身居住地的绿化多少,但是很少居民会考虑单纯的增加绿地会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房价问题、容积率问题、建筑密度问题、土地资源问题、市政管线问题等等。而这些恰恰是规划和政府部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规划的某一指标提高就会引发大量的一系列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动。

  所以,缺乏规划信息且又不具备规划专门知识的市民要全过程地介入规划并参与规划决策客观上一直存在技术障碍,这也是利益集团市民参与城市规划长期以来停止徘徊在初级阶段的主要原因。

  三、促进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的措施

  (一) 政府的观念转变

  城市政府应该认识到,公众参与是社会政治民主化过程发展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活动,也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政府行政民主决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所以要以法的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或者说,政府只能通过规划决策权利下放和立法才能保障公众参与的实施。

  参与的基本观点是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造成政策上的失误。

  (二) 规划师的角色转变

  有关规划师角色转变的讨论在保罗·戴维多夫(Paul.Davidoff)的倡导性规划和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的交流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概念内都有过较多的阐述。这些观点都强调规划师的人际交流能力、协商能力;强调规划师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强调规划师需要的技能是听和沟通的技能;强调规划师的责任是组织市民参与规划并设法将他们的规划意见结合到规划决策中去;强调新时期的规划师的角色应该从过去的技术角色转向管理、联络而不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专业技术人员或政府的技术工具。这些理论同时还认为,规划师要相信公众参与规划可以提高规划过程中的规划决策的准确性。规划师要从群众那里学习社会脉络和价值观,群众从规划师身上学习技术和管理,二者共同发展城市规划。

  规划的过程是选择和判断,任何一个规划的选择判断都表现为一种价值的判断。规划师单方根据自己的学识经验做出的判断或选择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正确的,因为规划师的认识水平是有局限性的,尽管规划师有很好的技术专能但他们的价值判断也要受到他自己的价值观的限定,规划师自身的判断和选择只是反映规划师的价值观,它不能以自身的判断取代社会的选择,社会大众的判断。

  (三)市民及利益集团规划知识的培训

  在市场经济中市民及利益集团通过房地产开发及其他投资方式协助建造城市,他们也是公众的一部分,他们也希望不断了解并参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开发有关决策。但是他们的参与缺乏全局的观念并且因为他们的判断只是在权衡自身利益之后的判断而不是公众利益的判断,所以并不完全代表公平公正。同时因为受到规划知识的限制致使规划判断能力也有限。因为这两个突出的原因使他们在参与规划的过程中,只在那些感性的、经验的环节上起作用,而对于那些需要运用理性知识做出决策判断的环节更多时候是规划师和政府官员在起作用。这是我国市民及利益集团参与规划长期以来处于徘徊踯躅不前的状况的本质原因。

  市民利益集团要在参与规划的每一个阶段都能起到作用,或者说他们能够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全方位地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以彻底的改变目前这种初级的被告知阶段状况的参与(无参与行为),那么他们自身有一个“门槛”需要跨越。这个门槛就是对规划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自身利益观的自觉制约。

  跨越“门槛”的手段方法可以是多种类型。比如将规划知识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比如采用报刊舆论和专家讲座这样的市民规划普及教育;比如电子化宣传和网上咨询互动的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

  跨越门槛的目的是使市民利益集团与规划是政府官员之间建立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这个平等交流平台涵盖了相同的专业知识和相等的判断能力以及相等的公众利益观等内容。缺乏这个平台,就不可能使构成公众的4类人群平等交流,公众参与的状况就只能滞留在初级水平阶段。

  结束语 公众参与作为人本主义和民主化的体现,在我国虽然刚起步却已有其特有的内涵,结合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与理论,拓宽我国公众参与的广度是以科学发展观制订城市规划,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

  参考文献 陈志诚,曹荣林,朱兴平.国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及借鉴[J].城市问题,2003,(5)。

  张晓燕.城市规划与公众参与[J].新参考,2003,(11)。

  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第十二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唐子来,城市开发和规划的作用,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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