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差异

建造合同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差异
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本人现就“办法”与“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及选择适用何种规定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个人意见: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尚未最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所以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建议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不同。“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个人意见:建议选择采用“办法”的规定处理。理由是:“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核算建造合同的预计亏损是在建筑工程尚未完工,合同总收入、及成本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而设置的,工程合同成后,按规定已确认了合同总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所以应相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准则”的规定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时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转销时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的调整,不仅存在计提和转销时的会计处理口径不一致的问题,在实务中也不便于企业准确核算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盈亏状况,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及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

  有一点不同意见

  第二个问题当中,我觉得“准则”规定的时点还是不错的,即在工程完工并办理完竣工决算以后再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但结转通过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的确有点不好。“办法”规定的时点是完工就转销,时点上有点早,就像您在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尚未最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所以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现实当中的确非常普遍,甲方就是拖着不结。所以在未办理结算之前仍应保留“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我总结了一下,在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况下,只要完工进度达不到100%,也就意味着还没有办理结算,那么就一定存在“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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