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 第2页

  事实上相关的立法也证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构建物同样向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广东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更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见从国家层面上,立法和政策是允许村民将农村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等流转。而广东的规定更明确,宅基地的建筑物流转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一起流转。另外,以上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房屋的流转方向,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构建物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并不违法我国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行为应当合法。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因此, “地随房走”并不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构建物的流转并不一定使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流转。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构建物向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构建物向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应当合法有效。至于“小产权房”问题,该种宅基地上的房屋类似于商品房,而且主要卖向城镇居民,明显与传统农村住房不同。禁止该类房屋的买卖更多的是政策的考量而非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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