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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现状及影响分析(4)
条例颁布施行后,1999年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称为旧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称为旧证券法)更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了内部人持有和交易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旧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第147条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这说明,公司内部人在任职期间交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可惜的是,在旧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未见到就上述行为的惩罚条款。而在旧证券法中,为了与旧公司法的禁止内部人交易相一致,只规定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吹冰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吹冰个月内买入所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可以看出,1999年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在有关公司内部人交易方面的规定更加严厉和谨慎了。这与内部人交易的利弊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有关。
进入2000年,中国证监会在第一个五年里逐渐发布了一些有关内部人持股交易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这主要是强调、补充和完善之前的条例、旧公司法、旧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譬如,2002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中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上述人员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管理层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而且在报告提交日前吹冰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1)每个月交易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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