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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的现状及影响分析(3)
2.3 内部人交易与内幕交易的区别与联系
内部人交易和内幕交易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如果在内部人交易的过程中使用了内幕信息,那么将构成内幕交易。两者具体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说明:①交易的主体不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内部人交易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大股东,而内幕交易的主体除上述的公司内部人之外,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公司外部人。因此,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比较大。也就是说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部人交易肯定是内幕交易,但内幕交易不一定都是内部人交易;②交易的动机不同。内幕交易的主要动机是减少自身损失或非法获利,通过利用内幕信息或者信息优势操作股票,获得非法利润。内部人交易的动机除了获得利润之外还有规避风险需要,资金流动性需要,公司经营状况信号传递的需要等众多因素;③法律的监管不同。上市公司合法的内部人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内幕交易是违法的,必须更严格的监管及处罚。我国及国外很多国家一直立法制止内幕交易,国外许多国家一直允许内部人交易存在。随着股权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直到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颁布后才允许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
3 我国内部人交易的管制沿革
3.1 法律法规的管制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中国市场资本化不断加深,为了规范企业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和交易的行为,1993年颁发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先,发行股票和交易股票,应该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股票交易必须要在证券委批准的能够交易股票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而且证券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该条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在买卖交易与信息披露中关于公司内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状况,“在买卖交易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吹冰个月内卖出或是在卖出后吹冰个月内买入,因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这款条例对所有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都适用。
1997年《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指出上市公司不能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交易股票,不能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能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本规定所称的炒作股票为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证券公司不能有以下行为: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等。
3.2 信息披露的管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的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首先条例规定在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上市公司须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第34条,第59条);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持股情况有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做出报告。可以看出,中国早先关于企业内部人交易的限制是非常严厉的。它严格禁止了短线交易,而且要求对内部人交易进行必要的披露。然而,不足之处在于,它对于披露的要求过于广泛,没有具体规定披露的对象、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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