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服务跟政府采购其他物质性的产品有所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比较模糊,虽然提供哪些服务比较清楚,但提供到什么程度,怎样把握和衡量,标准和规范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确。这就亟须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和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形成可操作性的制度;建立第三方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规范、高效,提高公信力。
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购买程序研究中,德霍认为:非竞争性的“谈判”或“合作”购买都面临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和杂性。竞争性购买须以可被完全界定的服务、可实施广泛的宣传和邀约、可做出客观的奖励决定,以及客观的成本和绩效监控过程为前提,当不具备这些条件时,往往采取谈判或合作的购买方式( Ruth Hoogland Dehoog,1990 ,317-340)。这即是说,非竞争性购买首先就是以购买方竞争不足、购买的标的物不易界定和衡量等为前提的。
凯特尔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具有“供给方缺陷”和“需求方缺陷”两个特征。“供给方缺陷” 是指政府购买的服务根本就没有预先存在的市场,市场为一小股供应商所把持,市场会受到额外的成本与效益影响。“需求方缺陷”是指政府无法准备界定所购买服务的品质和数量,无法克服委托承接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购买会受到官僚政治的影响。(唐纳德•凯特尔,2009,27-29)这两种缺陷可以分解为可衡量的五个方面:1、私人获益的比例;2、衡量产出的难易度;3、对产出进行衡量的时间长短;4、产出的无形性;5、供应方(竞争)是否充分。(Jocelyn M. Jonhston,1999,383-399 )如果服务主要为私人所享、产出易于衡量、衡量产出的时间短、产出有形、供应商较为充分,那么购买的复杂性就相对低,反之则高。
所以规范购买程序可以通过限定承接委托和招标投标的条件找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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