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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3)

时间:2025-10-29 22:28来源:100685
综合这个冗长条文中的三款来看,其制定的目的其实更多的还是规制保险人的行为,而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则是含蓄有限的做出了规定。当然,保险法对

综合这个冗长条文中的三款来看,其制定的目的其实更多的还是规制保险人的行为,而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则是含蓄有限的做出了规定。当然,保险法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做出的总则性规定相对其他特别法中的规定若不一样,则在两部法律效力一样的情况下,特别规定优先于该总则性规定。

(二) 特别法中的直接请求权

1. 道交法及条例中的直接请求权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也做出了规定 关于这个规定是否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争议都未停止过。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没有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的学者认为该条实际上已经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还有的学者认为该条的规定语焉不详,不能想当然的理解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  当然,对某个条款有争议其实一方面是因为法条的规定本身就不明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某些语句在理解层面本身就有多种解释,而这个法条貌似更属于前者。较为保守的学者会认为该条款就是一般的陈述语气法条,并未明确指向第三人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并且若法律确实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则也会有一些相应的保障条款如允许第三人直接以自身身份对保险人提起诉讼的条款存在,但是目前而言并没有类似的条款规定,故此该法条的规定并未赋予第三人一个直接请求权。而有些较为先锋的学者则认为每个法条的存在其实都是有其自身价值的,这些学者在解释时结合责任保险的目的和意义,认为该条文其实就是指向保险人应向第三人直接支付保险金,而对于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支付保险金和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也不作区分。

作为道交法的配套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也与道交法中规定无二致。单从文意上理解,道交法和条例都指出了保险人的法定赔偿义务。但是从法条整体解释的角度来看,联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中“可以”这个较为委婉的道义助词以及结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以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申请主体以及条例第三十条 中只提及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争端解决方法的规定,可以推定保险人并没有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赔偿的法定义务,第三人也并不当然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这种解释方法也看似更为合理一些。

从道交法和条例的规定中来看,这两部法律对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也是相当保守了,但是结合道交法和条例的颁布时长和修订次数来看,这两部法律的适用时间其实还并不是很长远,关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一些问题诸如车上人员是否可以属于第三人也随着现实生活中种种情形的产生而正在显现,未来法律的修订和补充也是值得期待的。

2. 其他特别法中存在的直接请求权

    除了道交法和条例,其他一些特殊法中也有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别。 

相比较上述这些法条来看,单从法条的行文用语入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还是较为保守的,特殊法中所赋予的第三人请求权也并非所有情况一律享有。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中显得似乎更加小心谨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仅仅是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用语则是保险公司应“垫付抢救费用”,相比于“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和“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就能明显看出《道交法》和《条例》未明确赋予第三人一个直接请求权。 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3):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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