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大寨镇白鹤大街二期市政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大寨集镇建设步伐,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打造精品集镇,县人民政府决定引进资金进行大寨镇二期市政建设,并将于2009年12月对巧家县大寨镇二期市政工程建设用地实行征收。为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地勘界,巧家县大寨镇二期市政建设被征收土地位于上、下王家湾社和烂田社土地范围内,占地面积约为40亩。按土地现状,主要划分为两个地类:
(一)园地:果树已挂果属丰产期,每亩种值密度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30—80株果树。
(二)耕地:种植粮食、蔬菜,有少量零星果树的确定为耕地。
二、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确定
根据云南省2009年5月29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大寨镇集镇为一类区,平均补偿标准每亩为35639元。结合大寨镇实际作适当调整,征收土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表》(附表1)执行。其中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另行计算。园地不再计算树木补偿费。
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巧家县大寨镇二期市政工程建设耕地地上零星附着物按照实际调查的品种数量和大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调查后又在征收土地上栽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上的坟墓补偿费
需迁移坟墓的应予公告,坟墓拆迁补偿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标准为:土石混1000元/冢,砖石混1500元/冢,包坟:单包坟1800元/冢、双包坟2800元/冢,坟主自行落实迁坟地点,按10㎡/冢以征收耕地的价格补偿。
五、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一)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昭政发〔2009〕49号)执行。
(二)失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三)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帐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四)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帐户。
六、其他
(一)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不再统一安置。
(二)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村、组或农户,应积极配合大寨镇市政工程建设,对不配合征收土地或阻挠征收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严禁将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若有发生,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方案由巧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表
序号
土地用途
单价
备注
1
耕地
35639元/亩
2
园地(每亩30株<林木数量≤50株)
37000元/亩
3
园地(50株<林木数量≤80株)
38000元/亩
4
园地(每亩数量>80株)
39000元/亩
附表2:耕地上零星树木补标准
树种
成树补偿单价(元/株)
幼树
幼苗
补偿单价
(元/株)
补偿单价
(元/株)
苹果
100
25
1.2
青花椒
50
20
2
柑橘(桔)
90
20
2
枇杷
70
10
1.2
桃树
60
10
2
李树
60
10
2
杏树
60
10
2
橙子
60
10
2
梨子
90
20
4
核桃
150
30
5
竹子
50元/丛
/
/
油桐树
25
5
1
杂木树
20
/
/
茶树
50
5
1
板栗
90
20
1
五倍子
25
5
0.5
漆树
50
5
1
樱桃
150
30
5
良桑
15
1.5
杜仲
60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