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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背景下如何推进环境会计(6)
同为大规模海上漏油事件,暂且不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单就事后的补救赔偿措施,英国石油公司的做法就显得比康菲中国自觉到位。
在墨西哥湾原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但多种紧急补漏方式,但均以失败告终。而永久性解决漏油的最佳方法是钻减压井,所以工程人员分别于5月2日和5月23日开始钻两口减压井,每口井需耗资1亿美元,但是这种方式需要至少2—3个月才能见效。到了7月15日,英国石油公司宣布,原油泄漏已停止。
而在赔偿方面,英国石油公司将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同时宣布取消今年对股东的分红。在奥巴马的声明中提到,这笔基金的金额不是赔付的上限。最终的结果是法庭同意英国石油公司支付创纪录的40亿美元罚款,以终止其因此次事件所受刑事犯罪调查。与此同时对其违反《清洁水法》和《候鸟法》进行强烈问责,以及对妨碍国会议事罪进行处罚。此外,英石油公司仍可能因为联邦政府对其提起的民事犯罪指控而额外支付罚金。
相较于英石油的尽力补救以及所支付的高额赔偿,康菲中国在渤海湾溢油事件发生后所做的就显得“没有诚意”。事后,康菲中国表示已对发生事故的B平台通过减压措施进行封堵并计划将对打挖新井注入水泥,以保证永久封堵。但是这一措施的功效并未被海洋局认同。此前,海洋局也曾发文指责康菲中国目前采取的降压及设置集油罩的方式是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性措施。在责任认定及赔偿方面,尽管康菲中国表示“作为作业方将承担主要责任”,但就对于赔偿事宜,康菲中国公司总裁司徒瑞回应称“目前还没有接到任何赔偿要求”,只是 “将会给予考虑”而已。从事件发生以来,康菲中国从未进行郑重道歉,一直是口头上表示歉意,对于溢油造成的渤海环境污染也未提及任何具体数据。
从这两起分别发生在
国内外
的漏油事故的处理结果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1、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现存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日益增加的环境污染事件面前,这些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用。目前所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在1999年修订1982年所制定的海洋保护法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1日施行的,很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溢油应急处置、监管、海洋生态索赔及生态损害基金等方面。
美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建设还是比较完善的,从早年间建立到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运用,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国家环境保护策略法案》、《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海洋哺乳类动物保护法案》、《海岸带管理法》及《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等在内的各种相关法案在监管、赔偿等方面都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2、 缺乏高科技监管手段,管理机构监管不统一
经济发展离不开对能源的需求,但在能源开采过程中,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明显不够,特别是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这一高投入、高风险活动中相当缺乏与之相匹配的高科技的监管手段。据调查,全渤海200多座采油平台中,仅有数个安装了实时监控视频设备。同时,我国的海洋工作属于相对集中分散型管理体制,由于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矛盾时有发生。
而按照《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的规定,美国的海上执法机构主要是海岸警卫队。在执法过程中,海岸警卫队负责海上执法,国家海洋渔业处负责陆上执法,渔业主管部门与海岸警卫队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各种海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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