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列示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演变过程。[5]- [10]
表1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演变过程
颁布
时间    文件名称    涉及分红政策的主要内容
2013年11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切实文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012年5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披露以及执行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008年10月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1.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4.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5.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06年5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004年12月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1.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2.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3.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01年3月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公司,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从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现今,我国的现金分红已日趋制度化,逐渐发展成为“半强制性”的现金分红制度。
向投资者分红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与义务,更是其是否履行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投资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司向外界传递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现金分红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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