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乡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
2.1  对义务教育的认识
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是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 ]。
我国宪法有相关的规定,义务教育即:适龄的青少年和儿童都必须接受,家庭、社会、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必须给予保证的国家教育。其实质是依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青少年和适龄儿童进行的按照学习相关年限的强迫式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最初是从国外翻译而来,其意义有“强迫教育”有的又为“普及教育”又为之“免费教育”。即: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义务教育是为全体儿童提供一种养成国民素质的基础性教育,是由国家立法予以保证,主要由政府举办,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教育。它为适龄儿童将来继续接受教育与参加工作打下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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