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首次提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目标和措施。城镇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救济或供养、农村残疾人由乡镇政府来救济或供养;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社会救济;对重残无业人员进行积极的引导,补充养老,提高补贴或照顾。为了缓解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型家庭的特殊困难,大力倡导“上海志愿者帮老助残活动”,同时不断地广泛开展“结对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踊跃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到残有所养、残有所助、残有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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