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itt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并使用第三部门这个名词,用以统称这些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3]。非营利组织更多地表现出社会责任,具有持续更新社会价值、信念和规范的活力,洞察社会的道德取向、预测社会的趋势,并能开发新的社会服务方式来满足民众需求,他认为这类组织的特征在于组织使命,并且是公共使命[4]。
Salomon教授从组织特征角度界定了非营利组织。他认为满足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就可以称为是非营利组织[5]。
Anthony Yang则是从组织运营特征来界定非营利组织的内涵,他认为非营利组织相对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来说具有12个方面的特征,主要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更加激烈;在目标和发展战略上相对于营利性组织具有更多的约束;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性质;税收和法律上有特殊的规定;存在管理控制失灵的痼疾;组织成员的行为难以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占据主导地位;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内部结构差异较大;财务上对客户的依赖性较小;趋向商业化运行[6]。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