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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地区村界纠纷问题研究(3)

时间:2025-09-15 22:26来源:100487
淳安地区村界纠分问题历史上一直都有存在,而在19281930年进入一个频发期。据淳安县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显示,19281930年三年间淳安县因村界问题引发的

淳安地区村界纠分问题历史上一直都有存在,而在1928—1930年进入一个频发期。据淳安县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显示,1928—1930年三年间淳安县因村界问题引发的大小纠纷共36起。其中以南村源第二区龙门村与张家村,第五区辽泉联合村与第六区云合联合村、第四区良溪联合村与富市联合村,锦溪村、项宅村与石青联合村四个村界纠纷较为典型:主要争夺土地财产,同时又有田亩纠纷、庙宇财产、行政管辖利益之争等由村界纠纷引发械斗等社会治安问题的不占少数,对当时淳安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淳安地区村界纠纷问题一直存在,1928至1930年进入高潮时期,其间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方势力频繁互动,而地方自治在诸多因素中占据主要地位。下文亦将从乡村自治运动为切入口,具体分析1923至1930年淳安地区村界纠纷问题频发的原因,探究主要典型纠纷发生的过程及其影响等问题。

一、淳安县村界纠纷频发的原因

纵观淳安县村界纠纷产生的形态,不难发现地方自治或者说村里制的影响始终贯穿其中。地方自治运动开展,村里制进一步推行,人事调动、村落重组随之而来。而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引发的村界纠纷问题也受到村里制的间接影响。可以说这一时期淳安地区的村界纠纷问题与当时所推行的地方自治运动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要具体分析其中的内在联系,必须从当时的地方自治运动入手,从中剖析它给地方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契机的触发

乡村自治思想源头来自近代西洋地方自治思想的传入。自治思潮甫入我国,主要是通过西方政治制度介绍传播开来的。 随后在19世纪中后期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至20世纪资产阶级民主对的推动下,自治思潮在我国的影响愈发重要。关于乡村自治是清末民初的一个重要话题,自清末农村破产境况引起人们注意以来,村民自治作为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议案不断被人提及。梁漱溟说:“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 乡村治理成为中国近代政治建设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乡村自治与我们现在的村民自治是不同的,牵着侧重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坟前,后者侧重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层面的分权。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建立和巩固地方统治基础,发展各种地方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地方自治运动。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规定县政府的国家行政地位和村里的自治地位。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即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要求:“确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努力扶植民治,不得阻碍其发展”,同时颁布其他一系列条例,从而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地方自治建设体系。 

国民政府的地方制度改革政策是以孙中山先生的地方自治思想为指导思想制定的。孙中山先生主张施行县自治,以县为单位逐步实现直接民治,由人民直接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 而在乡镇一级商,孙中山先生认为:“自治团体愈多而愈佳,自治区域愈小而愈妙莫若以城镇乡为下级自治团体。” 孙中山先生欲将城镇乡自治作为地方自治的基础。

1928年5月,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街村制施行程序》,推行街村制。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规定全国乡村施行村里制。浙江省政府根据民政厅长朱家骅的提议,决定在“县组织法之村里闾邻施行时期以前仍照本省原颁制度进行”。至1929年春夏,各地村 淳安地区村界纠纷问题研究(3):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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