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更新大气污染治理立法理念 7
(二)完善相关的标准机制 7
(三)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8
(四)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8
(五)完善政府问责机制 9
引言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修改完成,并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被称作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其能从一定程度上规制政府的执法效率与财政调配,因此自2017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具体落实,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治理体系 。所以相比较于其他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完善是我国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的一个有力举措。
最近的一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是在2000年4月29日,为了使法律条文能跟上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与基本国情,《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此次修改经过了多次专家组的讨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修订最终确定,条文数量增加近一倍,对章节体例进行部分调整,字数也增加近1000字 。而在如此大的修改之下,该法自实施两年以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4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了24.9%,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优良天数比例是78.8%,同比提高了2.1个百分点 。
但是河南、北京市、河北和山东等北方地区优良天数比例仍不到60%,74个城市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有9个城市在该区域,尤其是进入冬季,雾霾爆发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另外由于行政管控的力度加大,自2013年我国PM2.5浓度就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大致稳定在每年下降13个百分点左右,2017年部分地区受沙尘暴影响甚至还出现了反弹等情况,因此新法出台后虽有成效,但无奇效,似乎与“史上最严”这一称呼不符。因此为了解决这个疑惑,为了使法律能真正的起到基础型、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再深入进行分析对比,挖掘新法到底“严”在哪里。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在哪里
1.明确立法理念的转变
旧法更多的将注意力放在大气污染防治上,而此次修改的法律条文中提到“大气环境质量”的总共有三十多次,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转变,且在第一条中加入了“生态文明”这一关键词,体现了我国以后的发展模式不再是污染后再防治的老路,强调从源头上对大气质量进行改善。
而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指引下,新法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地方政府需要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权,同时通过减少一定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来明确部门责任界限,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还通过约谈和暂停审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来有效对一些领导干部进行震慑。而关于企业的责任,法律责任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罚款模式的改变,大幅度提高阶梯型处罚与多罚并用的模式,尤其在身份罚的设置上更为严苛,这在第七章多个法条中都有体现,如责令停工整治、责令关闭、责令停业、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取消检验资格等,以109条设置的停产整治、没收、罚款、没收销毁、停止生产这一系列处罚束最为典型,相比于旧法的一次性财产罚与警告等处罚方式更为有效;二是罚款数额的提高,如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这无疑是对一些妄图通过经济实力来强行承担违法成本的企业一次强有力的警告;三是新增责任承担事由,如新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法律责任,新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违反信息公布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共计143项应当受罚的行为,而旧法仅仅只有四十几种,并在第三章明确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措施进行进一步监控落实 。 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思考(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