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反垄断法中企业并购的概念

在我国现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并购”表述为“经营者集中”,但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给出明确的界定,只是列举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第一、经营者合并;第二、经营者通过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第三、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等其他方式获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是对其他经营者起到决定性影响。

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解读,我国反垄断法对参加反垄断的市场主体表述为“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是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而对并购行为的表述我国采用的是“集中”。集中主要是指能够使经济控制力发生改变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概念的外延比公司法的企业合并和证券法的企业并购的概念广,其主要包括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支配性作用的结合方式,具体由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人事控制、合营企业以及独家许可使用协议等其他方式组成。

2.2 并购类型

并购按照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业务关联度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及其混合并购;按并购的支付方式分类分为现金并购、股票并购及其混合并购;按并购主体分类,分为外资并购和内资并购等几类。下面主要说明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及其混合并购和外资并购。

2.2.1 按照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业务关联度分类

横向并购,指的是生产同一类产品(或者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它一般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的经营和竞争的同类企业。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又可分为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彼此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并购。混合并购可分为如下三种形态:产品扩张型混合并购,市场扩张型混合并购,纯粹混合并购。

三种并购类型的经济原理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横向并购是为了产生规模效应或为了垄断市场;纵向并购是为了降低市场上的交易费用,且可以加强对市场的垄断力量;而混合并购的经济原理则较为复杂,采取多样化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固然是其主要动因,而谋求组织资本和声誉资本的保护以及在财务和税收方面的好处也是其动因之一。

2.2.2 外资并购

关于“外资”的认定,一般认为是按照并购主体来确定,外资并购的主体是外国的企业法人,而不是其他从事国际投资的主体,即外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为了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权或者类似权益而投入的资本。我国过去一贯采取注册地标准来确定该投资者是否属于外国(李天琪,2010)。而在2009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采用资本控制标准,即只要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现了对境内企业的控制,就应该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外资兼并或收购的对象,也不只局限于我国境内的非外资企业,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都纳入外资并购的范围。

与外资并购相对应的内资并购即指国内企业间的并购。

2.3 并购动因理论

企业并购发展至今,有许多经典理论对并购动因作出解释。其理论主要有效率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市场势力理论、代理动机理论、自负假说等。

2.3.1 效率理论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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