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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税收及会计处理的影响(4)
7、纳税申报的相关不同规定
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实行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 而试点方案将纳税人按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分别确定纳税报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般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1 日、3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 营改增政策的内容
根据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
报告
》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1、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2、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3、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外增值税税制对我国增值税税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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