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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的动因及对策研究 (4)
2.1相关概念界定
互联网(Internet)又被称为因特网,自互联网1969年从美国的阿帕网之下诞生,已经过去了47年。它如同点与点之间相互连接而形成的一张巨大蛛网,这些点、网以一组通用的协议相连,形成一张更巨大的网络。
通俗意义上来讲,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并从中盈利的企业即为互联网企业。以传统的方式划分互联网企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主要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统称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这种互联网企业业务复杂多样、涉及面广,并不止局限于互联网连接服务;另一类互联网企业,被称作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其职能为向广大网友提供互联网信息传播服务,最具代表性的像百度、搜狗这些搜索引擎,爱奇艺、芒果TV这种视频播放网站,新浪、网易这种门户网站,淘宝、京东
电子
商务类网上,智联招聘、58、赶集分类信息网站等等,凡是涉及到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公司,有增值行为,均需要力理ICP证,也都属于ICP行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以及相关增值业务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电商企业、搜索引擎、视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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