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
随着全球服务贸易热潮的兴起,1986年9月在关贸总协定谈判时首次列入服务贸易,继而引发了国际服务贸易的热潮。[1]《服务贸易总协定》是这次谈判的重要结果,根据有关贸易的总协定的归纳将服务贸易归纳为很多的类别商其中细分的有12大类。同时 根据关贸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区分为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跨境交付,是指服务者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为其他势力范围内的客户提供的服务。这不是自然人、商品和资本的流动,而是通过电信、邮政和互联网实现跨国电信咨询、信息、金融、设计等。二是商业存在,它是指一国的服务供给者通过采用在其他任何成员领土范围内创立或文持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方式提供的服务。这是最常见的服务贸易的形式。三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向其他国家的客户供给的服务。例如到外国就医,研究和旅游等。四是自然人流动,是指其他国家的服务者去某一国家提供服务的行为,像到外国讲学、承包境外建筑、医疗保健服务等都是这一形式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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