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工作机构

    社会工作机构,下称机构,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社会政策、福利等,以公益或互益形式为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它的特点是通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以专业服务技巧和工作方法,将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等整合落实,是沟通政府和受助者的纽带,但同时,机构并非政府部门。在我看来,机构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就在于其中立性、灵活性、互益参与性和专业性,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中立性和专业性。中立性来自于机构的非政府性,而专业性的保证则来自于机构中的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专业的工作技巧,这里就不得不引入社会工作督导了。

(二)社会工作督导

    社会工作督导是一个专属于机构的特殊职务,他们往往是具有丰富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资深社工,对低级社工、一线社工起到教育、支持的作用,同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从专业角度出发更加合理的调配人员、分派工作。督导不仅要管制、监督、评估员工的工作,还要注重向受督导者提供支持、教导等服务以保证机构工作的连续性、专业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这也是督导区别于管理者之处,机构的行政领导和督导可以类比于军队里的指挥官和政委,一个偏向于管理,另一个更偏向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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