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作为构成要件的暴力 

所谓非作为构成要件的暴力是指并没有被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部分暴力。具体而言,我国刑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暴力虽然并没有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在刑法分则个罪的构成要件中,法律用语上也没有表明该类犯罪一定要通过暴力方式实施,但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人多选择使用暴力来实施该类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暴力就属于该类型的暴力。第二类是暴力作为某些个罪加重刑罚的依据。例如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中,将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第三类是在司法实践中将暴力作为某些个罪酌定从重处罚的条件。如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往往会以拐卖儿童罪从重处罚。第四类是虽然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一词,但是在法律用语中表明了该犯罪通常以暴力的方式实施。如绑架罪中暴力就属于这种情况。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QQ752018766-

3。以暴力的危害后果程度为标准

暴力是一种现实的、有形的武力或强制力,因而暴力的实施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以暴力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轻度暴力、中度暴力、重度暴力。这种分类有利于在认定具体暴力犯罪时面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暴力行为,针对不同类型的暴力犯罪做出准确的定罪与量刑。 

(1)轻度暴力 

轻度暴力是指给他人身体或机能没有造成伤害或仅仅造成及其轻微的伤害的暴力。如掴人巴掌的行为就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其肉体上的疼痛也是很短暂的,这就属于没有造成伤害的情况。而造成及其轻微的伤害的暴力,虽然暴力行为造成他人伤害,但是这种伤害很轻微,如将人头发拉扯掉的情况。有些犯罪以造成轻微伤为构成要件,如果造成的不是轻微伤就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暴力取证罪,在法律拟制下暴力取证行为如果造成伤害后果,那么就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如果未造成任何伤害或是极其轻微的伤害就依然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可见该罪暴力的危害后果不能包含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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