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虚假的诉讼是指民间借贷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事前恶意勾结,通过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情形有:与他人合谋,想通过诉讼成立虚假债务,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一方负债,出于逃债的目的,夫妻之间合谋编造虚假共同债务 。(2015)淮民初字第2427号案例中被告吴某与李某系夫妻,2014年8月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2014年11月吴某父亲吴秉权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偿还20万借款,并出具20万的还款承诺书。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出具2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发生在两被告离婚诉讼之后的特殊阶段,只有被告吴某的签字而没有李某的签字,所以该证据证明力弱,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所以法院作出了驳回的判决。故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之前要充分调查证据,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会造成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风险。该案吴某可能出于报复与其父亲吴秉权恶意串通,来达到损害李某权益的目的,所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导致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多方面证据来识别借贷关系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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