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执法现场环境来看,群众“看热闹”心理,易造成执法混乱。城管执法多在人口密集的街头,交通情况复杂,许多群众看到城管执法,大部分会本着“看热闹”的心理聚集在一起,围观执法,更有甚者在出现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城管暴力执法的时候,恶意煽动,极大地增加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城管本是为了处理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而出现在街头,若处理时间过长,群众聚集更多反而会造成交通堵塞等不利影响,扰乱正常秩序,城管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产生,因而多采取“速战速决”的方式,先没收后开具清单。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城管取证的影响

从上述案件及对“补证”现象存在的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补证”从其产生的原因及其产生的方式都不应判定为合法证据,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城管在现场较为混乱的情况下,为便利执法而肆意简化行政程序所致。现场混乱已使其现场开具可能存在信息错误的问题,又怎么能保证其事后开具时是准确无误的呢?若肆意采纳此类证据,则城管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得不到规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因此我国法律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避免此类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肆意采纳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城管“补证”与行政程序规定的冲突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QQ752018766*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江苏省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首先在该规定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需当场出示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真实详细的记录,并应经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详细载明。同时该规定在第五十三条中还对行政执法决定书做出了详细的要求,行政执法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及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并且还要真实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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