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农民不能直接获得全额补偿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QQ752018766*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一词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事实上一种不能确定谁是主体的产权,而且没有相关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空,因此收益主体也存在难以区分等诸多问题。

征地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剥夺”了个人的利益,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再将征收的土地转变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聚宝盆”。征收人关注的是公共利益,而被征收人关注的是拆迁补偿费用。在国家相关的法律以及政策体系中,制定补偿标准、采取最终决策、发放财政拨款都是有各级政府主管监视的,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被截留克扣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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