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一直都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的争议所在,学界观点不一,通说认为有以下几种: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首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无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首先,我们无法确定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然而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害发生都无过错的基础上进行损失的分担 。然而在本文探讨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并非双方都无过错,只是因有过错一方难以查出而已。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就无法存在。如果选择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等同于要求可能加害人以及受害人均证明没有过错。可能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损害发生时自身由于自然原因等不可抗力存在法律上的免责事由。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证明自身在损害发生时不具备致害条件的可能加害人只有少部分,大部分的可能加害人极难进行自证说明自己是免责的。受害人的证明一般只能根据实际调查研究损害现场的情况来推断其不可能存在过错。再者说,公平责任原则本身含义就比较模糊、难以适用,公平正义在每个人心中都有其独特涵义,衡量标准也大不相同 。如果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适用了此原则,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那么更多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在丝毫没有致害行为的情况下,莫名承担了一份补偿责任,岂不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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