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存在嗣后漏洞

法律存在嗣后漏洞,在200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对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进行销售。”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承租或者代业主向他人出租业主所购该企业商品房来进行销售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对未竣工商品房的售后包租行为是受到法律明文禁止的,但若商品房已竣工,则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则不被禁止。即使是没有竣工的商品房,也只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售后包租,如果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商业管理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包租,就不违反这条法律的规定,这就是存在的嗣后漏洞。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进行售后包租的公司不再是开发商,而是第三方公司。可以看出这个漏洞被广泛利用。如本案中的龙兴泉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进行售后包租的做法就违背了此法条的立法旨意却避开了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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