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诉讼是对社会进行司法制衡的基础措施。不管在何种社会,诉讼的自身使命都是解决某种社会冲突。这也就是说,当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来面对大量出现的某种社会冲突时,便获得了产生一定诉讼形式的依据。“面对某些公益诉讼,身为法官的我虽然从感情层面上支持他们,但身为法律人的职业性却要求我不得不驳回那些起诉。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起诉权只有那些与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享有。” 这是很多法官,提起个人公益诉讼时十分无奈的表态。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有宪法依据,还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社会zhuyi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更是体现出了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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