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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2)
1.合同订立时行使撤销权
合同订立前行使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存在不适格的主体而行使的撤销权,包括对欠缺缔约能力的行为人而订立的,或者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除了权力行使的权利,或不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或代理人所订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权行使权利取消合同,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行使的撤销权,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时才具有效力。
2.合同成立时行使撤销权
合同成立时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形成权的性质不同,相对人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而在相对人也没有反对行使下是撤销合同,绝对无效合同相对而言来说,是缺少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在撤销的意思送达到合同当事人之前,合同依然有效。它与无效合同存在着差别,无效合同是指在合同已经成立后,由于合同本身的性质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原则或侵害了公共利益,于是法律直接赋予合同性质为无效的否定性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是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给予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权利,在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可撤销合同是指因缺乏有效的因素的当事人,并享受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撤销权利。而相对于绝对无效的合同来说,可撤消合同属于对无效的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之前具有一定的效力。在撤销权的行使,追溯合同时,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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