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看法大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而我国法学界的专家梅慎实则持有这样的观点,“公司治理就是如何重新对公司各部门的权力进行配置以及明确各部门该如何行使其各自的权力。” 另一位专家王保树也认为公司拥有者行使对经营者的分配和监督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 因此,从法学角度出发,理解公司治理的含义,就必须把握其实质,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公司拥有者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衡”。
  一、公司治理模式类型
1932年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被美国学者米恩斯和贝利总结出来,对此很多学者开始从各种角度分析研究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其中比较有成果的是两权分立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超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三权分立理论。而在这些理论里,以法学的视角看,显然,两权分立理论与三权分立理论才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并且由之产生的两权分离模式与三全分立模式成为公司治理模式中的典型,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两种治理模式。
(一)两权分立模式
两权分立又称之为两权分离。也就是说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它是与股份公司一起产生的。两权分离论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钱德勒、贝利以及米恩斯等人。他们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且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不注重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反而是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在1932年的时候,米恩斯与贝利一起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这一著作,其中分析了美国两百多家的规模较大的公司,并发现在这些公司中主要都是由管理人员控制公司而非公司的拥有着控制公司。由此得出结论:现代的公司出现了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公司已经由一些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钱德勒认为,由于对公司管理的专业化不断加强以及公司股权分散情况比较严重,这让管理者加强了对企业的掌控,进而导致了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二)三权分立模式
三权分立是政治学中的一个理论,它推崇的是在政府的管理中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都要分开,避免专权的情况发生。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之后,人们将三权分立的理论引入公司治理结构,希望在公司治理中可以将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分开。所以正因为有了权力的制衡这一功能,本因属于政治学领域内的三权分立和两权分立等思想才会被用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分立”指的是企业的拥有着、经营者与监督者要将各自的权力分开,由股东大会来掌控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和经理负责决策和执行机关,监事会负责监督,这样就可以形成三权分立的局面,三者之间相互制约,配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
由此可以发现,现代企业下的公司,就充分地利用了“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股东大会拥有的是“立法”的权力,它将公司的拥有着集合起来,并通过董事会来确定公司所有的重大决议;而负有“行政权”职能的是经理团队和执行部门,负责将董事会所制定的决议执行出来;监事会所扮演的角色则是“司法机关”,主要负责监督的作用。可见,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就是三权分立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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