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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2)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评析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4日凌晨4:00多,夜班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在北仑区岷山看见路边一位落魄且哭着的女孩,就好心停下来询问,才得知女孩被四个男的欺负,随之送往北仑区大碶派出所报警。经了解得知女孩(小兰)是一名酒吧陪酒女,经酒吧领班(小安)介绍认识刚刚喝完酒的四名男子(豆豆、王某、林某和穆某),四人只是说出去吃吃饭,结果小兰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被四人带到一旅店内轮奸。被逮捕之后,四人对小兰的指控坚决否认,他们辩解强调是她自愿出去而非强迫,认为自己与小兰发生关系只能算一般嫖娼。经过法医对小兰身体的鉴定之后,四人也都承认强奸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在庭审中,王某、穆某和林某三人翻供,认为自己行为不是强奸是嫖娼。和以前供述完全不同的是:嫌疑人坚决否认受害人小兰的反抗行为。嫌疑人完全推翻以前供述。事发没有第三人在场,一个是有罪供述,一个是无罪供述。检察官决定在庭审当中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4年3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豆豆涉嫌强奸一案。为证明公安侦查阶段他们供述真实合法,在豆豆庭审中,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警察接受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质疑。对于第三份笔录中小兰是不情愿情况下被强暴,豆豆没有异议。第三份也证实第一、二份笔录是他们所说。由警察出庭落实笔录上口供都是当时人所说,也证明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几人一致供述是真实可信的,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小兰发生性关系。
(二)判决评析
判决:2014年4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四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以强奸罪论处。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穆某、林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豆豆因为是未成年判有期徒刑6年。判决之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文持原判。
评析:对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个人觉得合情合理。抓住了嫌疑人想要钻法律空子的心里,及时对嫌疑人所争执的“受害人是否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是否有过反抗行为”的这点进行探讨
研究
。对于嫌疑人翻供行为,为了证明公安侦查阶段嫌疑人供述真实合法性,公诉人申请警察出庭作证。通过警察出庭作证这样一个程序,证明了他认罪供述的笔录是客观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起到很重要的证明作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硬是把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从荧幕上搬到现实司法程序中。
从这一案件中,不难看出警察出庭作证的好处,它不是自揭其短,而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让控辩双方同时呈现在法庭上,体现出一种真正意义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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