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女方和子女特殊照顾的原则
虽然我国一直在力求男女在社会各个方面实现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处于劣势地位,这不仅收到自古以来的观念和性别差异的影响,也传受到统的家庭分工“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的影响。传统的观念限制了女性在社会中的进步和发展,女性一旦离婚,多年来的婚姻家庭生活使之与进步中的社会脱轨,丧失了一定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从而出现离婚后的困境。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和子女给予特殊的照顾,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这也是《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实施的离婚原则是破裂离婚主义,无论夫妻双方因何种原因离婚,只要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存续不可能,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例如家庭暴力、出轨、与他人同居、重婚、遗弃虐待配偶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变卖、隐藏、销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企图侵占共同财产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在离婚后分割财产时都应对没有过错的一方给予照顾,不仅让过错方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也给与了受害一方物质上的补偿,更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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