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侵权的主体
网络侵权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4]
    (1)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及分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主要有以下6个类型:
①网络信息传输基础服务者是指为了网络信息传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的网络产品厂商,如提供路由器、交换机的中兴科技属于这类主体,软件服务就如移动、电信、联通,主要提供入网必备的技术服务。
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交流的经营者,一方面提供用户所查询的信息,另一方面,允许用户发布信息,如网易、搜狐、新浪等。
③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空间租用的空间服务提供者,如百度云网盘、360网盘。
④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百度搜索引擎、soso搜索引擎。
⑤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⑥综合服务提供者是以上网络服务的综合,指从事经营两种以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如搜索引擎既提供信息搜索服务又提供网络链接服务。
    (2)网络用户的概念
    网络用户是指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通过网络从事各种活动的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有的时候也可以是国家。
    2、网络侵权行为概念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它是指只要发生在网络空间内的一切侵权行为。它不同于发生在物理空间内的侵权。本文是从涉外网络侵权的角度展开,研究互联网领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和其他领域的侵权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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