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文献综述

(1)公司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之初时来源于公司股东个人的或者公司发起人的股权基金,此种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就构成了公司的初始资本或者说是原始资本。而在公司成立后的发展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的需要来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但是,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公司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变动。若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就随意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的变更行为。

(2)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认缴或者认购的任何数额,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即可,或者一次性足额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我国未修改以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公司资本的限额,与此同时实行公司资本实缴制,即要求在公司成立之初时或者在公司登记时,(1993《公司法》)一次性足额缴纳或者(2005《公司法》)分期缴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时,首次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最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缴足。这种分期制依然是一种法定制,因为法律直接规定了首期数额和分期时间限制。这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法定要求随着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的颁行已经被废止。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认缴或者认购的任何数额,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即可,或者一次性足额缴纳,或者分期缴纳。这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分期缴纳与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制的分期缴纳是不同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分期缴纳由公司自己的章程决定,排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强制干预的因素,使公司的设立更为便捷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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