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单一但是对这种单一的证明标准还是有较高的要求的,即证明程度高。现如今行政管理的事物越来越多,从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产生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影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是确实充分的要求,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每一个证据都是真实的,并且和案件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并且是合法的,据此应用理性的逻辑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不可能再产生其他结论。 这个证明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来说是很高的,简单讲与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没有什么区别。从立法角度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对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来说易混淆它们的特殊性,如果照此执行下去,则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就会分不清是行政还是刑诉案件,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极大浪费。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追求公正又要提高效率,保持两者的平衡。严格的证明标准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会产生影响,妨碍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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