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们还得必须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可以肯定司法的制度功能,但是,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标准的。司法解释要受到一些列理念、原则以及制度的限制。概言之,解释者要对法典、正义有充分的尊重。这是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作为法源的根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8):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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