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及其建议
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盘活人才存量,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的必然要求,又是基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客观现实选择。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众多的事业单位,而且牵涉到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因此在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对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事不分。部分事业单位承担了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职能。部分行政机关将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与机关公务员混岗使用,有的甚至把事业单位作为机关的内设科室对待,使事业单位丧失了独立法人地位,不能集中力量开展“事业”工作,致使政府应履行的公益服务职能不能有效实现。部分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将本应由自身履行的一些行政职能委托给下属事业单位,造成了责权利的分离及行政执法主体的错位。
二是事企不分。一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运、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检测检验等活动的事业单位,本身早已按市场方式运作,却长期保留着事业单位的建制。这些单位自身盈利的强烈需求与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构成一对无法兼容的矛盾。一方面,这类机构利用其与盈利性市场主体不同的地位和特殊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另一方面,现行事业单位的用人、分配等机制又严重地制约着这些单位的发展。
三是一些单位职能严重萎缩,已无存在必要。这主要是指一些从事行业培训、市场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事业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这些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事业单位职能严重萎缩,有的职能已基本消失,多年来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只有一些与其职能职责无关的活动,已无存在必要;有的单位职能明显萎缩,人员编制相对过剩。此外,还有个别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配备人员和开展业务活动,形同虚设。
四是机构编制与职能职责不相匹配。一方面是有的事业单位职能已明显萎缩,却仍保持着宽松的编制和富余的人员。另一方面则是有的事业单位职能逐年增加,但编制和人员相对较少,不能有效承担职能变化后的任务,不得不长期使用临时人员。
五是机构重复设置。机构的重复设置,导致了政事不分等诸多问题,不少单位职能相互交叉重叠,职能的交叉重叠不仅反映在系统内,在系统外也有表现。有些本属于主管机关的职能,却建立了事业单位代为履行。因而既造成了机构编制资源和人、财、物的浪费,又导致了工作上的推委扯皮。
二、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存在的障碍
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不仅要紧密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而且还必须严格遵循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因此,要真正着手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的许多问题政策界限不明。中央编办虽然提出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路,但至今事业单位究竟怎么分类还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国家、省也无统一的体制改革办法。由于在许多问题上政策界限不明,如果我们贸然整体推进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很容易造成“夹生饭”,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二是来自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主管部门方面的阻力。根深蒂固的“铁饭碗”思想以及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事业单位职工不愿改变“事业”身份,不愿丢掉财政供给的“铁饭碗”。而对多数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而言,供给主体是财政,主管部门无须更多的考虑用人成本。尽管一些事业单位的存在具有不合理性。但由于他们还能承担一些行政工作,有的还能为主管部门创造一些经济效益,作为既得利益,主管部门也不愿轻易放弃。因而,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不仅有来自事业单位职工方面的极大阻力,也还有来自主管部门方面的阻力。稍有不慎,很容易诱发新的社会矛盾。尤其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到的人员分流问题,极易演变为社会问题而影响到稳定大局。
三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涉及机构性质变化、人员分流、社会保险等多方面的敏感棘手问题,而最大最终的问题是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和财政支付能力的问题。原通过对事业单位采取“改企”、撤消、合并,对职工采取“提前退休”、“买断身份”等措施实施了事业单位全方位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政府财政所付出的改革成本是难以承担的。中央、省上若能有更好的、更具有操作性的,尤其是不需要政府付出高额财政支付成本的办法以资借鉴。
三、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的建议
根据中央、省市政府的要求,要把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的工作作为人事编制部门的一项重大课题,组织有关科室(部门)得力人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真正摸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职能职责设置以及人员现状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分析研究,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不同特点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实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对整体情况与基础数据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政府各机关的职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改变事业单位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组织形式,在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选择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突出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承担基础性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仍需由政府直接组织、管理,并由政府财政保障其经费;对有些事业单位,政府则主要实施宏观管理,在确保社会公益目标不发生偏离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其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包括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资方式并举的投入体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政府则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优惠政策及约束政策来加以引导,更多地发挥其机构自身的活力,鼓励民间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事业的发展。
(二)分步实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一是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理顺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需要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核定并以文件形式确定。对依法承担行政执法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其职能,以保证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其中部分单位承担的经营、中介等职能交给市场,以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对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辅助性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审查其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该归位的职能必须归位;确需委托的,要严格限定职责范围,以切实防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事业单位的乱作为。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人员。凡应由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能,不得成立机构代为履行。停止审批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由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对职能萎缩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单位,停止新增人员。
三是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要努力紧缩编制,减少不必要的财政开支。对职能萎缩、人员编制偏多的单位,经重新核定予以减编,并核定其人员控制数。对职能增加较多、编制偏少的单位,编制适当予以增补。对规模不大、效益不好、业务相近、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的,进行科学整合。
四是统筹规划搞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调整。在进行体制改革中,对“转企”单位人员,应该明确所有人员与单位一并划转;对精简、撤消、合并单位的富余人员,可以考虑根据部门系统以及富余人员自身状况首先在系统内调剂余缺,系统内调剂不了的,再通过人事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中进行跨系统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