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奖励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浅谈行政奖励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已成为调整各种利益主体的最主要的手段,而且促使了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管理型政府已逐步过渡为服务型政府,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已越来越多地采用行政奖励这一方式吸引更多公民参与近来随之在这一方面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而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所有因行政奖励引发的纠纷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准确把握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奖励的范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就行政奖励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谈谈看法,与大家商/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现代法制和现代行政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按照行政奖励的对象不同,行政奖励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奖励行为和外部行政奖励行为。内部行政奖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人员物质和精神奖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内部行政奖励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外部行政奖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奖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外部行政奖励行为往往基于相对人实施了有利行政管理的行为而实施。行政奖励行为从主体上看,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内容上看,包括假设条件和承诺义务两部分,即在假设条件成立时,行政主体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从对象上看,行政奖励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效力上看,行政奖励仅对作出者即行政主体产生拘束力,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从以上几个方面的特征看,对于外部行政奖励行为是可诉的。
按照行政奖励的依据不同,行政奖励可分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行政奖励和依行政合同的行政奖励。我国目前的某些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对作出有利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进行奖励的规定,例如200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显然。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行政奖励是法定的,且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必须要进行行政奖励,反之行政机关未进行行政奖励,则属违反法定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些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未对社会进行过公告承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对行政机关管理或行政执法有利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就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奖励;如果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未及时履行奖励义务,行政相对人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合同的行政奖励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奖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通过某种形式达到双方合意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相对人依双方的约定完成工作后,行政机关履行奖励的承诺,行政机关一旦违约,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形式上看,这种行政奖励表面上体现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而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例如工商机关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的给予一定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规定等等。其目的都是为了 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行政效力,优化完成行政管理事务。而这些目的如果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实现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或行政效率就会得到提高和加快,行政机关就应依有关规定或者其对社会的承诺对实施制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奖励。如果行政机关以某些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对接受承诺并实施规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相对人依法或依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承诺实施了有利于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的行为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未及时依法履行或依承诺履行行政奖励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不完全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行政相对人以要求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赔偿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以受理。因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不进行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不进行行政奖励提起的行政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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