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管理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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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经常性支出
*主要是系统运行费用,假设系统的运行期为10年,每年的运行费5万元计算(包括系统维护,设备维护,软件更新等).
 
5.1.4总投资估算
  系统投资总费用:   16.5万元+31万元+50万元=97.5万元

5.2  投资使用计划
1、 项目建设期第一年,陆续购入设备并建设软硬件平台;
2、 流动资金于正式投产后即一次全部投入。

                                             
6.   社会因素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6.1  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一般都用法律规定组织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所有企业的行为都做了限制。我们公司就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是因为法规的影响不仅仅限于时间和金钱,它还缩小了管理者可斟酌决定的范围,限制了可行方案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后的新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可知: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 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 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 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第十八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 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 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另外,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 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第二十二条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 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 有下列侵权利为的,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法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2用户使用可行性

使用本系统的人员均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基础,图书馆管理人员需经过培训才能熟练操作本软件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具体一定的专业技术,需先经过专业培训才可以担任系统维护员.

7.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分析,本项目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投资回报利益大,使得图书馆实现信息化管理,符合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在技术、经济、操作、法律等各方面都是可行的,从而使我们深信该系统开发出来之后将获得巨大的成功!因此,该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上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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