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机遇
论文摘要:温室效应引起的气候变化正使人类遭受越来越严重的损失,这是人类有史以来共同面对的最严重的危机。低碳经济正逐渐成为世界引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是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围绕低碳经济的能源和产业新技术开发应用,无疑为黑龙江省改变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一、低碳经济发展背景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低碳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部门,在这些领域,低碳技术的应用可以节能和提高能效。
2007年9月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次领导人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联手应对。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高的现实,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气候变暖是全球十大环境问题之首,其中人类社会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所形成的温室效应是气候变暖的根源。
鉴于温室效应导致全球变暖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最大的威胁,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截至2006年11月,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9个缔约方。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5.2%。。2006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后京都”问题,即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2007年8月2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预备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与会代表认为,工业化国家应力争在202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5%至40%。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设立了三个具有灵活性的机制,即排放额度贸易机制、共同履约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尤为引人瞩目。“清洁发展机制”是由《京都议定书》第12条设计、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控排温室气体领域协作双赢的新颖模式。它允许承担控排义务的国家,在另一国投资能够减少排放量的项目,而减下来的排放数额可返还投资国,用以冲抵其本身的减排义务。相比在本国改造企业排放设施所需的成本,发达国家情愿通过CDM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例如,在欧盟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如果需要80—100欧元,在发展中国家则仅需要5—6欧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可通过CDM项目获得部分资金,同时又引进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总之,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CDM合作中共同得利,在全球范围又有利于实现《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任务,可谓在全世界开辟了国际投资、贸易的创新领域和创新模式。
基于CDM机制的森林低碳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由于开展CDM低碳项目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各自的吸引力,因此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开展起来。截至1998年,在世界各地开展的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达到27个。到2005年6月,仅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就已经提交了130多个林业低碳项目建议书,其中包括中国广西项目在内的大约20个项目进入了准备实施的候选之列。预计到2017年,这些项目产生的低碳将达到1 000多万吨。“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是《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我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的首个林业“低碳”项目。在第一个有效期的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 300万元,其中意大利资助1 150万元),在内蒙古敖汉旗荒沙地造林4.5万亩,使约2 500名当地农民和林场工人受益,该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能力,并将首次尝试以森林低碳为途径,将防治荒漠化及改善沙区生存条件与增加荒漠化地区农民收入相结合,填补了我国森林“低碳”项目的空白。
除森林低碳项目外,世界各国相继在能源、交通、电力、建筑等温室气体高排放行业实行推行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澳大利亚将从2011年开始试行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排放配额将由政府发放,也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全国几千所学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家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对澳大利亚使用核能进行可行性研究等。
英国自2001年4月1日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CCL)。该税是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英国同时还成立了碳基金。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标是通过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主要有3个目标: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
葡萄牙一直倡导再生能源发电,葡萄牙2006年用电总量中的36%源自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利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
我国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比较低,但排放总量位居世界第二。2025年前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有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消耗将占世界能源总消耗的60%左右。基于此,发达国家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温室气体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国际减排压力和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多方面的要求,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2007年6月3日,中国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方案》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国际与国内、当前与长远,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改善全球气候作出新的贡献。
二、低碳经济研究目的
近百年,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特征是气候的显著变暖,全球气温升高0.3℃~0.6℃,中国的气温在近百年来上升了0.4℃~0.5℃。20世纪50—80年代升温比较明显的是在我国的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西部。1909—2002年的近百年来黑龙江省夏季气温气候基本态的变化处于相对暖期。气温变率基本上保持着加大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表现为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全球温室效应已经引起黑龙江省气候的异常变化。
如何制定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政策,限制高碳排放行业的盲目发展,控制我省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大气二氧化碳浓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黑龙江省目前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不容乐观。2006年,全省废水排放量11.6亿吨;COD排放量49.8万吨,氨氮5.27万吨,二氧化硫51.8万吨,氮氧化物45.87万吨,烟尘53.8万吨,粉尘12.56万吨,固体废物1.03万吨。2006年全省工业行业废气排放总量达到5991亿立方米,排放量大小依次为火力发电、非金属制品、石油加工及炼焦、燃气生产和供应、化学原料及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造纸。
但是,黑龙江省的低碳资源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
据2006年末的统计数据,黑龙江省拥有森林面积2 007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3.6%;耕地面积1 151.6万公顷;水资源总量727.9亿立方米;湿地面积434万公顷;草原433万公顷。
森林、耕地和湿地在吸收、固定二氧化碳中均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界定森林、耕地和湿地的这一特殊功能,如何对低碳经济进行科学评价并通过货币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基于这些问题,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结合黑龙江省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在低碳经济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对黑龙江省碳源分布和低碳潜力进行计算分析。通过对黑龙江省低碳市场的现状及特点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省低碳市场交易提供理论指导,并为制定我省低碳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三、低碳经济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机遇
低碳经济是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外交等各个方面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低碳经济将会极大地扩展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因此,开展对黑龙江省低碳经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使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抓住难得的机遇。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实现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黑龙江省是我国资源大省,重工业、高耗能产业集中,长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造成了区域性的水环境、生态系统破坏。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主要有:
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
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二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8∶54∶38,现代农业初具规模,六大基地基本形成,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耕地保有量控制在1 17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生态大省。低碳经济实质是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围绕低碳经济的能源和产业新技术开发应用,无疑会有助于我省改变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促进“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2.低碳经济可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低碳经济积极倡导生物质能源和再生能源利用。在粮食主产区等生物质能源资源较丰富地区,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发电厂和中小型锅炉。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发电设施。大力推广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和工业生产废弃物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大规模开发和建设风力发电,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在偏远地区推广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通过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清洁能源革命,可以极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为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提供机遇
2006年,黑龙江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 017.6万公顷,其中水稻208.9万公顷。农作物,尤其是水稻在控制温室气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业低碳措施主要有:选育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推广水稻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技术,研究和发展微生物技术等,有效降低稻田甲烷排放强度;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降低畜产品的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推广秸秆处理技术,促进户用沼气技术的发展;开发推广环保型肥料关键技术,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少(免)耕技术,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
大力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为黑龙江省水利建设提供发展机遇
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东北和华北地区干旱趋重,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
温室效应对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黑龙江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 161立方米,接近全国人均水平;耕地亩均占有水量仅460立方米,远低于全国亩均水量1 430立方米。黑龙江省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目前地表水工程利用能力仅为29%,利用水库调蓄利用的水资源仅占5%,工程性缺水矛盾突出。
面对温室效应的挑战,黑龙江省应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和推行节水等措施,力争减少全省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治水思路,在加强堤防和控制性工程建设的同时,对于生态严重恶化的河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和保护。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控制工程(水库等)建设、灌区建设与改造,继续实施并开工建设一些区域性调水和蓄水工程。
全省水能资源开发潜力大,水能技术可开发量约9870MW,发电量约270亿kWh。集中分布在南部、北部山区和黑龙江干流,多数电站开发条件较好。要把发展水电作为促进黑龙江省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化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丰富的水力资源,加快水电开发步伐,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资源。
目前,东北黑土区大约为20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约有11万多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已由50年代的24 292平方公里增加到2000年的45 106平方公里,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十分缓慢。低碳经济中的森林低碳,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清洁发展机制,为黑龙江省治理黑土区水土流失提供了十分宝贵的机遇。
5.为黑龙江省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
为实现从国家最大的原木供应基地向林业生态大省的转变,“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将通过构建林业生态、林业产业和生态文化三大体系,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林业工程。据预计,到2010年,黑龙江全省有林地面积将达到2141万公顷,林木总蓄积达到17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提高到47%以上,林业总产值提高到500亿元。实现林区生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一直以来,制约黑龙江省公益林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难以建立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通过对低碳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价,可以为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参考,从而促进黑龙江省林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国家提供生态功能区的服务功能。黑龙江省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林区,是巨大的“低碳”,通过对黑龙江省低碳问题的研究,积极开展CDM项目,能够吸引负减排义务的国家来我省投资造林,从而带动我省林业发展。
6.为合理计算绿色GDP指标提供帮助
绿色GDP,是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由此可见,绿色GDP不仅能够反映经济增长水平,而且能够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统一的程度。绿色GDP占GDP比重越高,表明国民经济增长对自然的负面效应越低,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度越高。绿色GDP由于能揭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资源环境成本,因此,克服了GDP固有的缺陷,成为新发展观指引下引导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对公正地评价社会经济增长进程、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有深远意义。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建议将绿色GDP引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去。然而,在绿色GDP的计算过程中,自然资产损失特别是环境成本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确定和计量成为问题的难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构成环境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黑龙江省低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成本,并为其他自然资产损失的确定和计量提供参考,从而为绿色GDP指标的合理计算提供理论指导。
7.为黑龙江省将来可能承担的二氧化碳减限排义务作准备
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虽然暂时我国还不负减排义务,我国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还不是很高,但排放总量很高,约占全球总量的13.6%,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国在保护全球气候方面承担的相应义务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很有可能在将来承担起减排义务。作为林业大省的黑龙江省更是责无旁贷,因此,加强对我省低碳问题的研究,尽早做好减限排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为低碳交易提供理论指导
导致地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上升、气候变暖的根本经济原因是无偿、无限制地使用地球二氧化碳排放空间。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地球的二氧化碳排放空间作为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进行有偿的分配,形成有效的交易机制。根本途径是在全世界首先按国家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权,形成国际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换交易机制,然后在各国国内单位和个人之间也要建立起直接或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分配和交换交易机制。无论是国际间的低碳交易还是国内的低碳交易,在低碳量和价值量的确定方面都应有较为准确的依据和标准,对我省低碳问题的研究可为确立这方面的标准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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