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论文 第2页

债务重组论文 第2页|免费论文|会计论文专题部分    对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研究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因此,研究债务重组问题,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
一、 债务重组的背景分析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该能够随着内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经营管理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可能会出现一些暂时性的财务困难,致使资金周转不灵,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虽然按照我国的法律,作为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申请整顿而且两者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就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也可以因为相关的过程繁杂,而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如数收回。而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企业破产以偿还债务;此时可以通过协商使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从而债务重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运而生了。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差。如此长期居高不下的负债率,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使企业很难实现盈利,迫使企业不得不为了维持经营而继续向外借债,造成了恶性循环,使企业陷入了困境,从而整体上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债务重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行的过程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许多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这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偷漏国家所得税款、隐瞒收入;为企业管理层贪污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利用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等等。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如何盘活国有企业,使其走出低谷,提高企业竞争力,社会观点不一。但总的来说,要从企业的内外环境加以分析。而债务重组则是从外部环境探索出来的一个重要战略。
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关系密切,即国有企业是由财政拨款或通过银行贷款组建起来的,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不再向国企注资,企业因资金缺乏,周转不良。国有企业只有向外负债,不良负债日益增多,资金运营效率极低。居高不下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银行则产生大量不良贷款,而企业融资,筹资渠道减少等造成恶性循环,阻碍了国企与银行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为解决此问题,国有企业应该重视债务重组的作用,应该按市场模式进行国企的债务重组,借助资本市场把债权作为商品推向资本市场,让有实力的资本市场去消化、吸收这些债权债务,使国企走出巨大的债务阴影。
此外,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差,比较劣质的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使优势企业借助重组上市成为可能;社会的优势资源得以向上市公司集中,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无论从宏观经济来说,还是对微观个体来说,债务重组的作用都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制度的缺陷影响了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债务重组的可操作性和成效。
随着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的出台,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行为将受到极大规范。着眼于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真实重组将逐步取代报表重组,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债务重组的基本理论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和内容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6)》中将债务重组的范围修订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与原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美国15号公告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中美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有相似之处。但前者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一定得做出让步,并且没有要用现值计算,而后者却要用现值计算。这样,对确定债权人是否做出让步时就产生了差异。
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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