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的有效利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的有效利用
摘要: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为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解决“三农”问
题放在农村工作的主要位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主要内容。通过几年
来与广大农民身临其境的接触,浅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支农资金有效
利用的新认识。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资金利用
0 引言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为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农村工作的主要位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主要内容。几年来,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大部支农资金发挥了应有作用,使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使支农资金发挥更大效应,通过几年来与广大农民身临其境的接触,浅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支农资金有效利用的新认识。
1 支农资金投向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分步推进,绝不能急于求成,更不可千篇一律,必须结合各地农村具体情况,必须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要求,有的放矢,宜果则果,宜林则林,宜牧则
牧,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要将支农资金用在刀刃上,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然而目前有的地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顾农民的实际要求,贪大求洋,大搞样板工程,甚至有些基层干部把新农村建设狭隘地理解为“建新村”变相地把支农资金转化成建设资金,贪功冒进,急于拆旧换新,结果是马路宽了,房子亮了,但农民却背一身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新债,使支农资金大打折扣,违背了建设新农村初衷。新农村建设中的支农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及早参与到事前、事中、事后中去,编制项目全程报告,对其进行跟踪问效,保证支农资金落到实处,遏制其运行过程中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腐败频出等不良现象,促进支农资金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的提高。同时农口部门应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财务观念,变封闭的、静态的、零散的财务管理为开放性动态性、综合性财务管理,牢固树立竞争观念,货币时间价值观念、风险观念、法制观念,真正使有限的支农资金为农民创造更大的效益。
2 促使农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支农资金的综合作用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确保粮食供应,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和经济作物种植业,成优势互补结构,确保农业增产、增收、农民曾效。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基地和大户,通过示范效应带动整个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规模经营产生聚合效应,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对农民适当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补贴力度,以便更好的地巩固农业结构调整成果。
3 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信息网络和建立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完善,鼓励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向农民普及推广实用,高效农村技术,让广大农民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在关键时期要不惜代价大力引进农技人才和农业专家。并加大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增加对科技成果推广和运用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而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为农产品品种改良提供技术保证,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铺平道路。
4 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为农民增收提供基础和保障
目前,我国大部支农资金多用于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口部门的事业费,而真正用于建设方面的“支农”支出比重却很低,于是出现了“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现状。同时用于农民可以直接收益的中心型基础设施额建设的比重也较小,相当一部分支农资金没有使农民真正受益,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支农效果。因此,建议农口部门将支农资金的投入侧重于配到设施和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中来,使农业基级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借鉴国际上在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调整方法、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举证义务、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来制定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转让定价法规。
3.2 应明确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目前,国际上对关联企业的认定通常有两种标准:一是控股比例;二是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按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趋势,我国应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和实际控制程度为主要标准,兼顾避税地的特殊处理法,特别要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3.3 应引入总利润原则,完善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