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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研究 第3页

更新时间:2016-10-26:  来源:毕业论文
1.2 研究意义
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如项目建设目标控制不力,外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管理等等从国外引入的概念。工程监理本身就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接轨国际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最初构想是依据国际工程管理领域的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旋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或国有经济,这种体制决定了工程项目投资体制必然是国有经济独大,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在自身生存都成问题的情况下,很难参与到建设项目投资领域,而且当时的国家经济政策也不允许非国有经济参与项目投资领域。这个前提就决定了国家的投资将由与国家投资关系并不直接相关的人员去管理,虽然名义上是代表国家的利益,但是这些参与管理的人员往往对投资项目的结果,特别是投资的回报率与回收期、贷款的还本付息等关键指标可以不负责,甚至也没有办法负责。代表国家投资的人员的注意力特别集中在投资建设过程中,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开始就会投入极大的精力以显示权力的作用,甚至将本该一家完成的工程项目支解成数家队伍参与,从中体现出权力和相应利益。这种情况下,按照FIDIC条件规定的工程师定位实旋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显然不可能了。这样,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与国际上的通用作法拉开了距离,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当初引进工程监理的初衷。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市场的逐步完善,监理单位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三大支柱之一。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现阶段并不缺乏监理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缺乏的只是在某些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在施工阶段,一些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现场管理不能满足需要,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很好的策划、落实和监督,从而带来了很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为了实现监理对质量的有效控制,必须重视旁站监理。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2)第5.4.8条要求,“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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