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程序法

浅论程序法
中国传统历来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无论从法律制定上还是从法律实施上都是如此。虽然当今有所改观,但是还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法律的实施阶段更是如此。有鉴如此,笔者斗胆,肤浅地谈谈笔者的拙见,以期对程序法引起重视。

  一、不重视程序法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危害。不重视程序法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物质上损害。如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裁决认为程序违法,致使判决结果不公正,当事人不服就对此进行了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申诉,三年、四年的有之,八年、十年的有之,最终虽然赢了一纸判决书,但是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

  (二)对司法机关的危害。程序法是进行实体法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期限和空间上的方式、方法、步骤、技巧的形式。是对实体法律行为的限制,是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形式和必要条件。不重视程序法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给司法机关威信造成损害,损害司法公正,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司法不遵守程序法不能有效地保证司法的质量,主观随意性大,没有客观操作标准,不但法官保证不了办案的合法,而且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对社会公众的危害。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法,那么社会公众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损害人民权益进而损害我国的宪政制度。

  (四)对国家的危害。如果不遵守程序法会影响国家社会、国际社会对国家司法威信的评价,进而也会对中国的经济造成影响。如中国法治环境不好,制约了外商对中国投资的热情。

  二、遵守程序法的必要性

  (一)可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从许多鲜活的实证都可以看出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是逞能、耍威风也好,还是出于私利也好,都是对程序法视而不见,胆大妄为,最终落个可悲的下场。而对严格依程序法行使权力者不但是遵纪守法的好官员,而且还保全了自己,受到人民的赞扬,还有效地杜绝权力的滥用。

  (二)可以有效地制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效地遏制权力膨胀。权力是个无形的手,有的当权者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受传统腐朽观念的影响,法治观念淡薄、利益熏心、权力膨胀,无形地侵蚀着自己的心灵,致使权力没有限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计后果,最终堕入万丈深渊。如果这部分当权者法治观念强,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依程序法行使手中的法定权力,完全可以遏制权力的膨胀。

  (三)可以有效地发扬民主,制止独裁。现在有些基层人民选举徒有虚假的空形式,走过场,暗箱操作,事实上谁当选,有些基层党组织早已内定,把选举这种程序法架空了,成了有些基层党领导的好恶、独裁。当前见诸报端上的有些地方买官卖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它的笔者就不一一而足了。如果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自觉地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程序法,依法保障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选举权利,违法、独裁就不能得逞,民主权利也就得到有效地行使。

  (四)可以有效地促进依法办事。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闭关锁国,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灾难。1911年打破了这种正统,给中国带来了曙光,但是好景不长,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假抗日,积极打内战,给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灾难。中国共产党与蒋介石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四年解放战争,最终中国共产党战胜国民党蒋介石邪恶、独裁统治,解放了中国。从此中国彻底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新中国。中国百废待兴,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在恢复,但是由于各种政治运动,好景不长便夭折了。特别是在"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年代,法治荡然无存,丧失殆尽,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吸取了历史的教训,邓小平提出中国实行法制,不能因为某个领导人的注意力而改变。于是中国的拨乱反正,法制建设轰轰烈烈地展开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伟大的历史性转变至今,才是真正的法制,也才只不过短短的30多个年头。在这个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痛定思痛,深思熟虑,借鉴国际社会民主潮流经验,在宪法中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又郑重承诺尊重与保障人权,肯定了"三个代表",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主,就是依程序法办事,不但有历史根源,而且还有实现法律渊源,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障依法办事。

  从中国伟大的社会实践也证实了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完全正确的,中国受益匪浅,综合促进了国家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中国发展的健康、稳健,快速、持续。为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预见未来中国法治必然加快,依程序法办事必然蔚然成风,中国程序法观念必然深入人心。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树立遵守程序法重要性的观念不言而喻,但是我们自己不能纸上谈兵,必须自觉付诸于行动,做遵守程序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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