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帛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作用是,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力义务内容的约定,就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经完成。其关键是,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如学生与单位解约,需和单位协商解决。如领取新协议书,需由原单位出具解约证明,然后将原协议书四联全部收回,交至学院并申请领取新协议书。每位学生的协议书号码是指定的,不要把自己的协议书给别人,考上研究生的同学需将协议书交给辅导员,不要私自给其它同学,以免学生和单位发生纠纷。
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一旦甲乙双方签字,协议书即已生效,学校只是鉴证登记,协议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解除,甲方须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若甲乙双方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按照协议书的编号分配给每位毕业生,每人一份,同学必须在慎重考虑成熟以后交由用人单位填写,在各项须填项目填写清楚完整并盖好公章(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需加盖该区县教育局公章;民办、私立学校、非教育单位不需要)后,回学院签字登记,最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列入学校就业派遣计划。
注意:
1、协议书中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必须明确填写。
2、协议书中某些条款应尽量填写,如各项福利,最好注明多少,或者有与无,不要空白。(如空白须用”/”填充)
3、违约金请明确注明,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一般不超过2500元)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联,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 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的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签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毕业生就业时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