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10页


浅析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10页
5 完善有关调解的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调解的期限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漏洞。应该予以完善。在规定调解期限的同时,也应规定调解延长的期限。以避免造成调解的拖延,使案件久拖不决、反复调解,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会给一些恶意拖延时间的法官和当事人以可趁之机。
6 加强对法院调解活动的监督
允许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调解进行监督,明确赋予检察院对法院调解的抗诉权。适当降低申诉的门槛,或者允许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有条件的上诉。并且,尝试着引入其它监督机制。
五.结语
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虽然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显露出不少的弊端。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必定会逐步的走向成熟。
法院调解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存在合理性,也预示着因其在特定历史时期承载的特定政治使命与社会功能。在当前特定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不仅不会被废除,而且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试图在民事诉讼中取消法院调解或者用纯粹的当事人和解取代之,至少现在还为时尚早。从法院调解复兴的社会原因可以看出,司法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配合国家治理战略转型的需要,法院调解仍然没有摆脱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的命运。但是,社会转型、社会纠纷性质的变化和司法制度改革进程决定了法院调解的再度兴盛不是改革前司法制度的回归,也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单复兴。事实上,法院调解的复兴不纯粹是国家推动、法院被动接受的结果,它也是法院争取社会认同的一种努力。在这层意义上,法院调解制度的转型可以成为反思司法改革,重构适合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型司法制度的一个机会。
一个制度的现实存在本身往往反映了这个制度对社会的有用性。但是,我们不能以纯粹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态度看待这个制度,而必须客观分析该制度对我们的价值目标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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