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借条与欠条的异同
在民间交易中,借(款)条与欠(款)条是经常被遇到的,其使用也比较混乱,多数认为两者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实际上,细分起来,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欠条有的时候是指借条,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出具的欠条就是借条,实际上是借款合同。欠条有的时候又是指应还而未还的债务,如张三向李四买东西而未付款打的欠条。因此,借条只能是指借款合同,而欠条则即可能是借款合同,也可能是未付债务的证明。
严格区别借条与欠条,是因为其两者的诉讼时效有差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了两年则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在生活中,许多借条和欠条没有写还款时限,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向来就有争议。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应当如此区别对待:
一、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及代表借款合同的欠条,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2条处理,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借款人也可以随时返还,其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要求返还或者进行返还时开始计算。
二、对于代表未付债务证明的欠条,应视为债权人自欠条出具之日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欠条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3号《关于债务人珠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处理,此时应为欠条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承认,故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自双方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四、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未部分履行债务而重新出具借条的,由于借条只代表借款合同,故此时应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如该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则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故按第一种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