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诉讼的社会规范
免费论文-诉讼的社会规范
[摘要]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与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发生联系,这些社会规范既是判断诉讼参与人所从事的诉讼活动性质和效力的度量,也是诉讼参与人从事具体的诉讼活动时所要遵守的具体准则,同时还是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工具,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既要遵守这些社会规范,也要善于运用这些社会规范。
[关键词]诉讼参与人;诉讼;社会规范;功能;态度
诉讼的社会规范,是指现实存在的所有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有关联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既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熟悉、适应、尊重和遵守的,也是应当灵活、恰当和正确地加以运用的,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这些社会规范的内涵和功能,比较好地运用这些社会规范,对于诉讼参与人顺利地从事侦查、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诉讼活动是很有帮助的。
一、社会规范的种类
从实际情况来看,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有比较紧密联系的社会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
(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实施的规范。法律规范是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规范,既是诉讼参与人判断自己所从事的诉讼活动的性质和效力度量衡,也是从事具体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诉讼活动的工具,无论是什么人,只要参与诉讼,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坚持做到行律于法。
与诉讼活动有联系的法律规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从它的性质来说,主要有:一是制定的限定性,只能够由具有立法权、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制定;二是程序性,其设定、修改、补充、废止等都要按照比较严格的程序进行;三是公开性,法律规范必须公开实施;四是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精神应当反映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的意愿,调整的对象不能够只是适用于特定的事或者特定的人,适用的区域一般也比较宽;五是贯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贯彻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但这绝对不能够否定法律所具有的、可以强制加以贯彻的属性。
2.从它的作用来看,主要有:一是需要性,包括政府需要、社会需要和民众需要;二是合理性,即法律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人性和理性,应当符合人文要求;三是实用性,即法律规范应当是有用、可用、能用、管用和好用的。
3.从它的类别来看,主要有:一是行为之法律规范;二是确认之法律规范。前者是指诉讼参与人在从事侦查、检察、审判、代理和辩护活动时所应当遵守和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一般都是以程序法作为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例如,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律师和审判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辩护权利的时候,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主要就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后者是诉讼参与人自行确认、作出某种判断或者要求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确认某种事实、权利和义务及作出某种决定之时所应当遵守和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通常都是以实体法作为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例如,检察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进而要求法院予以定罪量刑;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从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予以刑罚的,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就是刑法。如果某一部法律中,既有行为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有确认之法律规范的内容的,当然也是诉讼参与人所要遵守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正如人人有别的道理一样,与诉讼参与人活动有联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是各不相同的,按照其效力的高低来划分,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1.根本法,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所作出的各种宪法修正案,它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2.基本法,又称为部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它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修改或者补充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3.单行法,它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4.行政法,它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5.地方性法规,它是指由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3月1日所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此外,由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制定的行政规章等,也属于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6.其他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规范,例如,由有关部门或者某些地区所制定的、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规范,如省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政府所制定和颁布实施的规范等。
在我国,除了上述法律规范之外,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有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实际上起到法律规范作用的社会规范还有:
1.立法解释,即由制定法律规范的机构就它所制定的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一般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发现问题之后,为了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作出的解释。
从理论上来说,进行司法解释的原因有四点:一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具体;二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法律规范的内容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三是由于形势的变化,原来立法的时候所考虑的一些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四是解释者得到了立法机关的授权。在我国,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3.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所作出的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对法院审判影响不大,但对于包括律师等还没有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参与人而言,却具有不可挑战性。
(二)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指由一定的组织和行业加以制定、确认,或者自然形成的社会规范。社会公共道德也是与律师的执业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首先,如果说法律规范是通过调整人的言语和行为来达到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的话;那么。道德规范则是通过约束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来达到促使人自觉地做或者不做某种活动。其次,如果说法律规范的贯彻所仰仗的是外在的强力(通常所说的国家强制力)的话;那么,道德规范的贯彻则主要是基于人的良知和自觉,是带着轻松和愉快的心情去遵守和维护的。再次,如果说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的重心是人的言语和行为的话,那么,道德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却是人的思想和心灵。所以,道德规范具有法律规范所没有的许多优点,同样是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
历史经验和现实生活告诉人们:正确地理解道德内省、法律外束的辩证关系和各自的作用,对国家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法律规范在治国安邦中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法律规范却不是万能的,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者活动都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法律规范不可能全部取代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从实际情况来看,无法可依的时期早已过去,制定、修改、解释法律的工作固然必要和重要,但培养立法、执法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善待法律、忠诚法律的观念,具体表现是:依法立法、依法司法和依法解释法律)和道德观(具体表现是:以良心和良知为内心动力,按照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要求去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工作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代的中国司法环境中,最为缺乏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大批具有法律观和道德观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今天,之所以出现了不少侵犯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利的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有一些执法机构或者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律观和道德观,如果古人关于“有法不依,甚于无法”的警示依然管用的话,还应当加上另一条警告——不尊重、滥用和曲解法律将会导致全社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并最终导致依法治国的方略落空。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关于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提法,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这是因为:第一,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治国既需要法律手段,也需要道德手段,忽略法律规范或者将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的辅助手段(董仲舒倡导的“德主刑辅”),将会导致人治的泛滥,对治国是不利的;但现实也告诉我们,忽略道德规范或者把道德规范从治国方略的手段中抹去,同样不利于治国,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来约束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话,也一样会出现以法治的名义而实行人治,从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公众的感受来说,这种人治比因为无法可依而出现的人治的危害更大,假如将法律规范形容为一辆概念车,将道德规范形容为驾驶员的话,当概念车由具有高素质(高超的驾驶技术和良好的驾驶员道德)的驾驶员是驾驶的话,就会成为公路上的一道靓丽的风景,反之,如果交由低素质(特别是缺乏驾驶员道德)的驾驶员来驾驶的话,就会成为公路杀手。所以,法律规范(良法)与善良的道德规范(善德)在治国安邦的过程中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互为促进和补充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具有法律观的同时,还具有道德观的话,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将会得到加强。法律的威望就会提升,法律的作用就会最大限度地得到体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就会更加深入人心。否定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可以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是错误的,认为法律规范可以代替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片面的。第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功能是有区别的,在法制社会中,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像人的左右手,都不应当缺少,它们各自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就在于其能够有效地律行(人们的言语和行为),但缺陷却是无法有效地治心(人们的思想和心灵),现实生活中,许多组织或者个人对一些法律规范抱批评态度,但又不得不屈服于法律规范所固有的强制力,而道德规范恰好能够有效地克服法律规范所存在的这些缺陷,因为道德规范具有感化人的思想和心灵作用,能够促成人们达到心行一致的境界,如果将法律规范比喻为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向导的话,那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