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和就医的办理流程
参保和就医的办理流程
一、参保(以非单位投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单位的不用自己跑)
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
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
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
二、就医流程
(一)住院
1、持《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必需证、卡齐全)到定点医院缴门诊挂号费门诊就诊。
2、经治医生在《医疗保险证》的“病史和诊疗记录”中记载主要病情、检查(检验)结果和治疗处理情况;根据病情需要住院的患者,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证。
3、将《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和住院证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收费(入院登记处)处进行入院就诊申请登记,医院将住院申请信息在网上传到医保局(《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入出院处)。
4、在县人民医院住院者持住院证、单位介绍信、检查报告单、化验资料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县人民医院毛泽东旧居对面、电话:6219561)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在县内其他医院住院者由医院将住院证、检查(检验)资料传真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医保局在网上审批,患者不需要到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急诊病人来不及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的可先住院治疗,三天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
5、到医院入出院结算处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的按全额缴押金,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部分按50%缴纳押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自付段”)以下的医药费、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和单位负担部分及自费药品和自费费用由参保人员用现金与医院结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药费(即医保可报销部分)由医院给予记帐,由医院与医保局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起付标准(简称“自付段”)是:县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医院)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6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转县外医疗机构7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以上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住院押金出院时根据结算情况多退少补。
6、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做特殊检查治疗(指一次单项检查治疗项目超过100元含100元)的,由经治医生开具“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医院科室主任和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到医保局审批;在县内其他医院住院者由医院将“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传真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医保局在网上审批,患者不需要到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急诊病人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先检查或治疗,三天内补办特殊检查治疗审批手续。
7、患者出院时到医院入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退回多缴住院押金或补缴少缴费用;领取医院打印的结算单据(单位报销联)和领回《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
8、参保人员患疑难重症在县内医院无法诊治需转院转诊时,由医院经治医生填写“转院转诊审批单”,科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单位介绍信、检查化验等医疗资料、医院开具的“转院转诊审批单”到医保局业务大厅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经批准后可转到上级医院诊治,情况紧急的急诊病人可先电话报告后转院转诊,在三天内补办转院转诊审批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单位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缴费单位劳动工资月报表;
4、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予以登记。
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缴费单位必须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其主要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职工情况、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等。具体要求是: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核定表》,并附上劳动工资月报表、职工缴费花名册以及异动情况的相关资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呈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变更登记事项
在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等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1、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3、《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检证》
4、参保职工花名册等。
缴费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1、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表;
3、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的法律文书;
4、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清算单据;
5、《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检证》;
6、《参保职工花名册》。
企业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人员申报备案的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凭证及参保人员名单;
2、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书;
3、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凭证;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
5、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通知书;
6、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裁员方案;
7、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程序及提供的有关资料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经备案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照片;
(2)本人身份证;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发放《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计算,具体为:缴费时间满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