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教师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在进一步的学习中,新法中提到了贯彻保险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保险专营原则。
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著改善”被列为了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出台,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能让我们的保险活动更加规范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业的应有利益,同样,社会大众也能更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而不是一味的戴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一朝阳行业。总的来说,有效规则制定是重要的,让规则得以执行的严刑峻法更为重要。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起实实在在的责任;企业只要超标排污即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违法排污代价增高,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新特点。
近年来,国内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水体污染相当严重。专家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的监管。专家指出,根据以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业超标排放仅是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只要超标排污即为违法,这是对1996年版《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别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将“保障饮用水安全”写进了立法宗旨,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设暗管且超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可能被责令关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让排污者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对于由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四个方面是比较突出的改进之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此前相比有多处修订、完善,法律条文已经增加了30条。只有具有震慑力的法律才能推动强有力的执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监管更加严格、责任更加明确、处罚更加严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将得到彻底改变,为进一步做好水环境治理提供了可靠保障。